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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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2024-04-16 07:05:44 泥鳅饲料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月29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4家食品经营企业共2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冕熠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玉带苑16号2-1盘溪冷冻品批发商业市场2-26号销售的羊肾(抽样单编号为:NCP32,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7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向江北区冕熠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被抽检批次10.3斤羊肾在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羊肾是江北区冕熠食品经营部于2021年10月17日从江北区罗元友食品批发部处购进的,购进该批次羊肾的购进数量为71.6斤,进价为40元/斤,截止送达检验报告时当事人已销售61.3斤(其中5笔共41.7斤以41元/斤价格销售、2笔共12.5斤以42元/斤价格销售、1笔7.1斤以45元/斤价格销售),剩下10.3斤我局人员当场进行扣押。因此,货值金额共计2976.5元,违法来得到的102.2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江北区冕熠食品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羊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冕熠食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说明进货来源,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合格羊肾10.3斤;3、没收违法所得102.2元;4、处罚款500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北滨一路629号、630号、庙溪嘴141号S11-1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NCP34,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8日),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1日向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牛蛙在售。经查,被抽检牛蛙是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从“三亚湾水产批发市场”外面马路边的摊贩处购进,采购数量为400kg,采购价格为17元/kg,销售价格不固定,销售总价为6882元。不合格食品货值为6882元,除因死损耗2kg,其他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882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销售的食品氯霉素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在购进上述不合格牛蛙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该批次牛蛙的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的第二天,就及时在经营场所张贴了该批次不合格牛蛙的召回公告,属于主动减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罚(2022)21号〕,决定对江北区张氏水产批发中心上述违法行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882元;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国惠路17号附2、附3号、附4号销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为:DC10,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香蕉在售。经查,被抽检香蕉是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从重庆润嘉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采购数量为10件(实际入库准确数量为52.25kg),采购价格为28元/件,销售价格不固定,销售总价为265.7元。不合格食品货值为265.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65.7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销售的食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琰熙副食超市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不罚(2022)1-3号〕,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陈宗水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街道盘溪二支路6号附8号二楼116、117号摊位销售的黑芝麻(生)(抽样单编号为:NCP76,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1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江北区陈宗水食品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黑芝麻(生)在售。经查,被抽检黑芝麻(生)是江北区陈宗水食品经营部从盘溪市场的江北区戴典徐典食品经营部(徐春燕)购进,采购数量为5kg,采购价格为20元/kg,销售的价格为22元/kg。不合格食品货值为11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来得到的110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陈宗水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陈宗水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食品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江北区陈宗水食品经营部在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时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够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不罚(2022)1-2号〕,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在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四路104号负27号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SC19,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生黑芝麻在售。经调查,该批生黑芝麻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9日,购进数量为500公斤,销售单价21.6元/公斤,销售152.88公斤,货值金额10800元,违法来得到的1242.9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销售不合格生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融景城超市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生黑芝麻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并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同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44号〕,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42.9元;3、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4242.9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刘海蔬菜配送服务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负三层A区34、35、36号销售的青椒(抽样单编号为:NCP70,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1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刘海蔬菜配送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青椒在售。经调查,该批青椒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购进数量为20斤,销售单价6元/斤,销售20斤(含抽检4.2斤),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00元。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刘海蔬菜配送服务部销售不合格青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刘海蔬菜配送服务部经营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鉴于该经营部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青椒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45号〕,对该经营部给予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罚没金额共计60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在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鱼嘴镇鱼嘴北路69号和韵家园17号楼1701、1702号商铺销售的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NCP15,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6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在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鱼嘴镇鱼嘴北路69号和韵家园17号楼1701、1702号商铺销售的小米辣(抽样单编号为:NCP13,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6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在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鱼嘴镇鱼嘴北路69号和韵家园17号楼1701、1702号商铺销售的海南香蕉(抽样单编号为:NCP16,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6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11日、11月16日向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黑芝麻”在售。经查,该店黑芝麻是2021年10月20日购进,共6公斤,进货单价是每公斤25元,售卖价格是每公斤33.6元,销售总额是201.6元,2021年11月11日已售卖完毕。该店于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11日对已销售的“黑芝麻”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12月11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小米辣”在售。经查,该店小米辣是2021年10月25日购进,共5公斤,进货单价是每公斤13.22元,售卖价格是每公斤17.94元,销售总额是89.7元,2021年10月26日已售卖完毕。该店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对已销售的“小米辣”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12月16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海南香蕉”在售。经查,该店海南香蕉是2021年10月26日购进,共5公斤,进货单价是每公斤8.12元,售卖价格是每公斤11.96元,销售总额是59.8元,2021年10月26日已售卖完毕。该店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1年12月16日对已销售的“海南香蕉”进行召回,截至2021年12月16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所销售的黑芝麻检验结论不合格,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1.6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两江新区好客万家刘华超市所销售的海南香蕉和小米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9.5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1.1元(大写:叁佰伍拾壹元壹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北城天街33号负1-100号销售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为:NCP94,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5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上海青在售。经查,被抽检上海青是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从四川玉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采购数量为7.5kg,采购价格为11.6元/kg,销售的价格为13元/kg。销毁1.5kg,不合格食品货值为97.5元。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沃尔玛(重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北城天街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农产品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同时,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来得到的较少。综上所述,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源德桶装水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号8幢1-1销售的吾和泉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为:SC30,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6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日到江北区源德桶装水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吾和泉包装饮用水系江北区源德桶装水经营部2021年10月25日从重庆恒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产品规格是18L/桶,批号是20211024,当事人进货了100桶。销售价格为10元/桶,因执法人员抽检时,当事人未加价销售,因此被抽检的8桶饮用水的销售价格为3元/桶,故货值金额共计944元(92桶*10元/桶+8桶*3元/桶=944元),违法来得到的644元(944元-100桶*3元/桶=644元)。已全部销售。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江北区源德桶装水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源德桶装水经营部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桶装饮用水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所采购的桶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桶装饮用水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我局未接到对涉案桶装饮用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也未发现涉案桶装饮用水有其它涉及食品安全的情况,截止目前未接到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新理食品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万丰二村39号附4号销售的8元东北高粱酒(抽样单编号为:SC79,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1日),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新理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8元东北高粱酒在售。经调查,该批8元东北高粱酒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购进数量为100公斤,销售价格为16元/公斤,销售100公斤。后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商重庆市九龙坡区崇忠酒厂的食品生产相关资质、涉案产品的销售票据和出厂检验报告。再查,同一批次涉案8元东北高粱酒的酒精度为57度,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酒精度实测值:56.5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崇忠酒厂生产同一批次8元东北高粱的出厂检验报告“酒精度:57度±1度”的允许范围内。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江北区亿品融曜副食百货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3号负一层1-1、1-2、2号销售的黄辣丁(抽样单编号为:DC53,抽样日期:2021年11月8日),经抽样检验,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亿品融曜副食百货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3号负一层1-1、1-2、2号销售的叶芹(抽样单编号为:DC55,抽样日期:2021年11月8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亿品融曜副食百货经营部在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3号负一层1-1、1-2、2号销售的红小米辣椒(抽样单编号为:SC07,抽样日期:2021年11月7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江北区亿品融曜副食百货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黄辣丁、叶芹、红小米辣椒在售。经调查,该批黄辣丁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5日,购进数量为4.5公斤,销售单价39.6元/公斤,销售4.5公斤;该批叶芹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购进数量为8公斤,销售单价为11.96元/公斤,销售8公斤;该批红小米辣椒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7日,购进数量为1.3公斤,销售单价为25.6元/公斤,销售1.3公斤,共计货值金额307.16元,共计违法所得117.46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亿品融曜副食百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黄辣丁、叶芹、红小米辣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江北区亿品融曜副食百货经营部销售含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以及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48号〕,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46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金额共计10117.46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11月7日,我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称:重庆市全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2021年6月13日批次“全肯鸡精调味料”经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2021-03SP100537),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T/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的同时,经现场检查:2021年6月13日当事人生产“全肯鸡精调味料”70袋(454克/袋),出厂检验用10袋,其余6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420元。

  (三)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全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重庆市全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贰拾(小写:420元整);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元整)。

  (一)抽检基本情况。梅瑞昌在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农贸市场062号销售的养殖泥鳅(活)(抽样单编号为:NCP75,抽样日期:2021年10月21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梅瑞昌在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农贸市场062号销售的黄鳝(抽样单编号为:DC39,抽样日期:2021年12月1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梅瑞昌在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农贸市场062号销售的牛蛙(抽样单编号为:DC42,抽样日期:2021年12月1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梅瑞昌在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农贸市场062号销售的泥鳅(抽样单编号为:DC40,抽样日期:2021年12月10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梅瑞昌在重庆市江北区茶园农贸市场062号销售的青蛙(抽样单编号为:DC41,抽样日期:2021年12月10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梅瑞昌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养殖泥鳅、黄鳝、牛蛙、泥鳅、青蛙在售。经调查,该批养殖泥鳅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1日,购进数量为5公斤,销售单价40元/公斤,销售5公斤;该批黄鳝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购进数量为10.3公斤,销售单价为110元/公斤,销售10.3公斤;该批牛蛙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购进数量为12.5公斤,销售单价为24元/公斤,销售12.5公斤;该批泥鳅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购进数量为20公斤,销售单价为40元/公斤,销售20公斤;该批青蛙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购进数量为30公斤,销售单价为50元/公斤,销售30公斤;共计货值金额3933元,违法所得1775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瑞昌销售不合格养殖泥鳅、黄鳝、牛蛙、泥鳅、青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梅瑞昌销售含禁止使用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等义务,主动报告供货者信息并如实陈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43号〕,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75元;3、罚款3000元,罚没总计4775元。

  十四、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销售的猪黄喉(水发)、绿植山药(干山药)、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在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销售的猪黄喉(水发)(抽样单编号为:DC79,抽样日期:2021年11月9日),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在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销售的绿植山药(干山药)(抽样单编号为:SC84,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4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在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销售的菠菜(抽样单编号为:DC73,抽样日期:2021年11月9日),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猪黄喉(水发)、绿植山药(干山药)、菠菜在售。经调查,该批猪黄喉(水发)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8日,购进数量为2.5公斤,销售单价119.6元/公斤,销售2.5公斤;该批绿植山药(干山药)购进日期为 2021年8月9日,购进数量为3公斤,销售单价为96元/公斤,销售3公斤;该批菠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6日,购进数量为9公斤,销售单价为29.8元/公斤,销售9公斤,共计货值金额855.2元,共计违法所得159.9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销售的猪黄喉(水发)、绿植山药(干山药)、菠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销售含禁止使用的药品的食用农产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检验报告》得知所售食用农产品不合格后,能立即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且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来得到的均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减轻情形,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江北市监处字(2022)47号〕,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59.9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金额共计201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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