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10批次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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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10批次不合格食品

2024-01-28 22:58:08 技术资讯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4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5号)

  根按照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有关要求,现将涉及我市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产品名称:牛蛙;购进日期:2021年11月4日;被抽样公司名称:达州市通川区鲜渝味美蛙鱼头店,被检出“呋喃唑酮”项目不合格。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通川区鲜渝味美蛙鱼头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8日对达州市通川区鲜渝味美蛙鱼头店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牛蛙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索要供货商的资质文件等问题造成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销售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做整改。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山泉水;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年8月23日;被抽样公司名称:达州市达川区思原桶装水门市;生产单位:达州市义诚水业有限公司,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经查,达州市达川区思原桶装水门市经营不合格桶装水(饮用天然山泉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如下作行政处罚:

  达州市达川区思原桶装水门市购进上述批次桶装水(饮用天然山泉水)时,未索取购进票据、购进台帐、供货商资质等资料。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复查中责令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经营者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达州市义诚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饮用天然山泉水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公司的臭氧机发生故障,消毒杀菌不彻底导致抽检不合格。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生产的全部过程的控制,并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做整改。

  产品名称:五香牛肉干;规格型号:15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11日;被抽样公司名称:达州市通川区唯伊严选水果批发行;标称生产单位:宣汉县武林食品有限公司,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经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9日对五香牛肉干供应商宣汉县武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0元,没收退回的120袋该批次五香牛肉干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销售行为不予立案。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做整改。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经调查,宣汉县武林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宣汉县武林食品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主动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且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短,涉案货值金额低,未收到消费者不良反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宣汉县武林食品有限公司执行从轻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如下: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2日提交整改报告,经查是由于当事人管理疏忽,使用了含有苯甲酸及其钠盐的海天酱油,导致的2021.9.11批次五香牛肉干不合格。

  宣汉县局于2021年12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猪里脊肉;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8月23日;被抽样公司名称: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单位:平昌县德源食品有限公司,被检出“五氯酚酸钠”项目不合格。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魏川雲于2020年12月25日与达州市天王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巴山飘香猪肉专营店加盟合同,在四川北山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山超市一楼生鲜区从事巴山飘香猪肉经营活动。魏川雲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魏川雲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猪里脊肉抽检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严格把控进货渠道的安全性、没办法提供正规的进货票据而导致购进了不合格食品。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

  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要求做整改。

  产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25日;被抽样公司名称:开江县殷世桃鲜活水产品门市,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经调查,开江县殷世桃鲜活水产品门市销售不合格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江县殷世桃鲜活水产品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产品时未履行部分进货查验义务,收集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没有建立进销台账。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开江县殷世桃鲜活水产品门市加强生产的全部过程的控制,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开江县殷世桃鲜活水产品门市进行了复查验收。

  产品名称:洋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29日;被抽样单位:开江县综合农贸市场熟食区陈永梅,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项目不合格。

  经调查,开江县综合农贸市场熟食区陈永梅销售不合格洋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2日对开江县综合农贸市场熟食区陈永梅进行了复查验收。

  产品名称:萝卜干;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30日;被抽样公司名称:开江张登平咸菜门市,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产品名称:大头萝卜丝;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8月30日;被抽样公司名称:开江张登平咸菜门市,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经调查,开江张登平咸菜门市销售不合格的萝卜干和大头萝卜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款、第三款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产品名称:萝卜丝;购进日期:2021年8月25日;被抽样公司名称:开江县秦川商行,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产品名称:洋姜;购进日期:2021年8月25日;被抽样公司名称:开江县秦川商行,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经调查,开江县秦川商行销售不合格的萝卜丝和洋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学习食品安全法律和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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