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渔业要闻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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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渔业要闻精选

2024-01-02 23:00:46 黄颡鱼饲料

  6月22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长江办、渔政保障中心、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渔协鳗业工作委员会和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广东等5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开展日本鳗鲡苗出口有关工作线上研讨活动。

  此次研讨调度了本年度日本鳗鲡苗捕捞、养殖、销售等情况,并讨论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参与研讨活动有关人员一致认为,鳗鱼是我国重要的水产养殖品种,鳗鱼养殖也是影响较大的产业。2021年我国鳗鱼产品累计出口7.1万吨,出口金额达13.7亿美元。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李书民一级巡视员参加此次研讨。他指出,鳗鱼是我国重要的出口水产品之一,也是近年来国内热销的产品。保持日本鳗鲡苗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对农村就业、农民增收以及活跃地方经济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为此要快速推进鳗鲡人工繁殖技术探讨研究、增加怀卵亲鳗增殖放流、加强苗种出口管控和渔政执法等工作,配合海关部门严厉打击走私,提升日本鳗鲡苗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加强养殖尾水治理,促进养鳗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6月22日,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以视频会议形式对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工作开展了集中研讨。

  会议认为,自2018年3月成立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以来,在各地渔业、公安、海事、水利等单位的配合支持下,合作机制逐渐完备,执法监管不断强化,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已成为了长江十年禁渔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有力确保了长江十年禁渔开局平稳。

  会议指出,今年是长江禁渔三年强基础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长江水域巡航管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长江禁渔执法监管涉及时间长、覆盖范围广,非法捕捞隐患将长期存在。当前执法工作面临联动不强、人员装备不足等困难,执法监管压力与日俱增,工作基础仍需进一步巩固。

  会议要求,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围绕禁渔执法监管重点,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强化执法保障,提升执法效能,逐渐完备工作机制并狠抓责任落实。要继续发挥长江渔政执法特编船队执法效能,确保长江禁渔大局稳定。

  日前,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大渔船监督管理力度,严禁渔船“带病”出海。

  《通知》明确,严禁有重大事故隐患渔业船舶出海。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职务船员不能够满足最低配员标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等四种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在9月1日12时伏休结束后不得出海。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需按照辽宁省“船证不符”整治有关要求做整治,整治后经船舶检验部门审验合格,且在《国内海洋渔船安全证书》有记事说明并逐年检验合格的渔船可以正常出海。对于仍存在以上问题的,必须自查自纠,于9月1日12时前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否则,不得出海。

  近日,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批准发布了《中华绒螯蟹养殖技术规范》等六项三门峡市区域标准,其中四项是水产养殖区域标准,分别为《中华绒螯蟹养殖技术规范》(DB4112/T300-2022)、《黄河鲶鱼养殖技术规范》(DB4112/T301-2022)、《黄颡鱼池塘养殖技术规范》(DB4112/T302-2022)、《虹鳟鱼流水养殖技术规范》(DB4112/T303-2022)。

  据了解,中华绒螯蟹、黄河鲶鱼、黄颡鱼、虹鳟鱼等都是三门峡市目前水产养殖的主要品种,具有养殖经济价值高、效益好、商品市场竞争力强、养殖技术成熟、便于活体运输等特点,深受广大养殖户的青睐。此次制定的四项水产养殖标准,明确了中华绒螯蟹、黄河鲶鱼、黄颡鱼、虹鳟鱼养殖的养殖设施、苗种投放、投入品使用、池塘管理、病害防治和产品的质量等技术方面的要求,为今后全市水产养殖公司可以提供关键技术指导,对稳定水产品养殖产量、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等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6月22日,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渔船主指使渔船趁恶劣天气出海非法捕捞被诉危险作业案。

  最高检通报的案情显示,为加强对海洋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辽宁省东港市渔业行政主任部门在2021年休渔期对辖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舶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简称“北斗”),该设备具备了天气预报、导航、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以保障渔船生产安全和监测渔船依法依规捕捞。

  2021年9月开渔期间,于某香等捕捞渔船船主、船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私自拆卸捕捞渔船上的“北斗”,指使渔船趁大风恶劣天气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2021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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